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确定申请日:电子申请以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进入专利局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部门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部门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信封上无寄出邮戳或者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或者异常的,以专利局受理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部门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以受理部门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相关预审流程手续,请联系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咨询。